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云南中医药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评议、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和人才评价等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水平,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科研人员在科研、教学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构成。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置于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学科与教师规模民主推荐产生。
(一)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总人数为21-27人的单数,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二)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由部门(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方案及推荐意见提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批准确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在部门(单位)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3.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4.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6.学校教师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事项: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项目申请,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所涉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项目合作;
3.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权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深,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年龄原则上能够任满一届。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学术监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
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的事项应当以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议事项可选择以无记名投
票、举手、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由主任委
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
当事人如果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事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学术委员章程由各院参照本章程制定,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内容,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云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云中院字〔201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