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药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奖励、科技平台、人才团队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建设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记录与惩戒等。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持底线、终身追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为以云南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教职医务员工、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及兼职人员等。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校统筹、学院实施、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七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对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校成立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机构设在科技管理部门,是承担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具体机构。
各单位(部门)承担本单位(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修订完善相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二)指导全校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校科研诚信的教育与宣传工作;
(四)完成学校指派的其他科研诚信任务。
第九条 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与高层次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时,需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科研活动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必要时,应对本单位(部门)拟公布的科研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坚守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贯彻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上,遵守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全面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必须注明转引出处;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抬高或贬低被评价成果的水平;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发表,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对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社会公布;
(六)学术出版应遵守国家相应出版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预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科技、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师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将其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通过讲座、座谈会、网络课程等形式组织实施。
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性的研究生学术诚信教育活动,教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本科生学业指导活动,安排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培训。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本科生导师等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言传身教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组成员、所指导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并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我校从事科技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监管要求。学校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奖励等工作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管理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建立“云南中医药大学科研失信人员名单”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任用、项目申报、人才评选、研究生导师遴选、评优评先、奖励等评议中为相关部门提供依据,发挥公开监督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教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本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工作;
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研究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教职工在人才评审、职称评定等方面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工作;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经费、成果及奖励等方面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明确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
(二)有客观调查价值的举证材料、事实材料或查证线索;
(三)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二十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科研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相关部门主动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后,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研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在完成初核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受理和进行正式调查。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诚信案件受理部门确定调查后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由受理部门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单位(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开展事实情况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组不少于5人,由有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询问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需要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部门)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方式与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及时重启调查。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学术评议
第三十条 受理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后交由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认定。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门审查评议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可根据需要邀请涉及领域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参与,对调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对被举报行为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审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工作需要,审查评议组可通过听取调查组汇报,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并对其进行质询等方式,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鉴定评议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调查及学术评议工作完成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方式与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以及处理意见建议等。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做出正式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校长办公会的结论,公布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向被处理人所在单位(部门)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部门。
第三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的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获得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按规定报备有关部门,取消资助项目、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处理人正在审查以及处理期间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 申诉复核
第四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研究,决定受理的由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复核,作出复查报告。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调查人。
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从作出受理决复核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从重处理。有关单位(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存在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受委托方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四)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有关科研诚信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云南中医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云中院字〔2012〕17号)同时废止。